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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未到期突遭“逐客令”

文章来源:中国服饰加盟商网  发表时间:2007-12-06   阅读次数:
 自己签了租赁合同后,开始安心地经营着店面,没想到租赁期还没有到,最近竟然有人要赶她出门。合肥的周小姐很是不能理解。
    周小姐大学毕业后放弃了一家待遇不错的公司上班机会,在金寨路上找到一处2间房子的门面,开起了服装店,两年来,她的服装店经营得有模有样。周小姐的房子是从一单位租来的,上个星期,她突然接到单位的通知,说房子已经被本单位一职工小李买走了,如果周小姐需要继续租房就要找小李商议。然而,还没等到周小姐明白过来,小李就先发制人,向她下了“逐客令”,说自己家要开店,房子必须收回。
    周小姐说:“我当初是与单位签订租房协议的,对方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别人。现在还有3个月房子才到期,他凭什么把我赶走!”
    12348法律咨询热线律师肖黎明认为,《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该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单位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把房屋优先卖给周小姐,现单位把该房屋卖给本单位职工,周小姐想购买该房子可以向法院主张单位把房屋卖给职工的房屋买卖无效。如果周小姐不购买该房子,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继续承租该房屋,房屋买卖不影响她的房屋承租。(许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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